以股东投资价值100万元的新机械设备为例。假设公司在开户前已经营两年,则征收企业所得税。假设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5万元,符合税法精神。同时,假设建账期初设备的公允价值与根据上述数据计算出的折现值无明显差异,会计核算应以100万元作为入账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实收资本”;按计算折旧额19万元,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累计折旧”(假设期末无存货)。如果仍有未售出的存货,则应估计折旧金额并记入“产成品”等项下)。事实上,所谓的授权征收所得税,已被视为贵公司按税法计提的折旧和税前扣除。因此,据此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在未来折旧中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此外,其他涉及到建账的项目的入账依据也是按照上述思路分析确定的,最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期初未分配利润”。当然,经过这样的处理后,企业应该将相关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有些项目需要与税务机关沟通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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