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8年时间的艰难诉讼,我国环保领域的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和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上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两家公司共同赔偿晶源经济损失人民币5061万元。
1995年12月,晶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发明专利申请,1999年9月获得专利权。煤燃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是影响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个长期的难题,该专利技术解决了沿海电厂使用海水脱硫的关键技术,—改依靠消耗大量淡水和能源的传统石灰石脱硫方法,可使脱硫成本降低2/3。
华阳公司1997年建设福建漳州后石电厂,日本富士化水是该厂脱硫项目承包商。
2001年,晶源在福建省高院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晶源称,1999年,日本富士化水仿造与晶源专利技术类似的装置,并安装在该厂的两台发电机组上,进行商业运行,华阳公司为此每年可获利数千万元。
随后,日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复审,后又在北京中院和高院提起行政诉讼和上诉。整个案件持续8年。
晶源负责人表示,此次维权成功,使企业多年坚持的自主创新得到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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