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法定条件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义务: 1、接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并遵守相关规定; 2、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如实回答问题; 3、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时, 有义务提供真实证言;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 按时出庭接受法庭审判; 5、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定和判决, 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义务:1、接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2、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如实回答问题;3、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时,有义务提供真实证言;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并按时出庭接受法庭审判;5、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被 告 人 义 务 概 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以下几项义务: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
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以下几项义务:接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并遵守相关规定;配合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如实回答问题;在法庭上接受审判时,有义务提供真实证言;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并按时出庭接受法庭审判;对于已经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已经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还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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