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湘潭机动车转移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二、湘潭机动车转移登记办理条件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2、市内转移
三、办理材料
卖方需要准备的手续: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车辆来支队照相、拓印、检验
5.车辆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6.原始购车发票(或上次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1张
7.购置税完税证明
买方需要准备的手续:
1.新车主身份证原件1张、复印件3张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张(若是公户,则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表/转入申请表
3.限购地区还需准备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原件一张,复印件3张
4.如果买方是外地户口上当地牌照,另需提供有效期内居住证
5.二手车交易发票
四、办理流程
1.先到车辆所在地的旧车交易市场审核相关车辆,确定该车为正常合法的车辆。在交易市场缴纳交易费并拿到交易发票。
2.带着交易发票和买卖双方的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到车辆所属车管所变更车辆行驶证
3.查验岗审查行驶证;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4.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或者凭证、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属于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审查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与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信息,向现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5.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后,登记审核岗签注登记证书,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6.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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