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汽车4S店,有位客户去年购车,公司也于2008年3月13日开具了机动车专用发票,但该客户由于各种原因,到现在才想去上牌(北京的),并被告知发票已隔年不能上牌,需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问我公司能将原发票收回后红冲重新开票吗?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同时,第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
根据上述所提出的原因理由,你公司不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的开具是有条件的,如退货、销售折让或开具有误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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