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办理事实收养公证亦或是制定收养协议之公证事项,均交付收养方或者被收养方之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管辖权负责。
在公证办理的实际步骤之中,还涵盖了申请、受理、审查以及最后的发放之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收养关系的相关各方需向公证机关递交关于办理收养之事的书面申请文件,同时根据收养关系建立的实质性要求以及公证机关的相关规定,向公证机关提交相应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倘若公证机关接收到上述申请,将对所提交之材料进行详尽的审查工作,并对涉及到的所有和收养相关的信息,进行全面细致的现场调查与深入的问询交流。
对于一切符合收养资格要求的申请,在申请人依照规定向公证机关支付相关费用之后,公证机关便会正式签发一份收养关系筹备完成的公证文书。
然而对应那些不满足收养条件的案例来说,公证机关将无权给与发放鉴定证书,并应该向当事人陈述清楚拒绝签发证书的具体原因。
《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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