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离婚登记可以吗
时间:2023-07-31 16:12:37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冷静期内,可以申请离婚登记撤回。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外,前述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登记的流程

离婚登记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

夫妻双方在内地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一起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并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2、符合办理离婚登记要求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本人身份证、户口本、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等;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办理离婚手续时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明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协议事项。离婚协议书可以由自己拟定,也可以到民政部门领取格式文本。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次审核。经由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给当事人发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受理的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三)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有不愿离婚的想法,可持本人的身份证明以及《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需求,并按照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相关规定来填写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给当事人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书》,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的,当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处理。

(四)审查

在离婚冷静期到期后的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则以节假日后第一日作冷静期期满的日期),离婚夫妻应当按相关规定携带有效证件及材料,如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双方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护照、通行证等,共同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离婚证。婚姻登记处按规来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给予离婚登记办理,必要时婚姻登记机关可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处依据《婚姻登记工作和规范》规定,予以相关登记并给当事人发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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