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探视权的程序是:
1、父母可以先就探望的时间、方式进行协商约定,探望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2、协商不成的,需要法院要求监护人配合执行,约定时间、地点实现一方的探视权。
孩子拒绝探视方法如下:
1、对于子女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人民法院就应当继续执行案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2、根据子女的具体年龄和实际辨别能力,正确判断出子女拒绝自己父或母进行探视的真正原因,然后对症下药,依法处理。如果孩子有判断能力,就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不能强制执行;
3、法官责令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配合法官对子女进行思想教育,以说服子女同意并接受父母另一方的探视。
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流程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如果夫妻离婚了,有一方没有和子女生活在一起,那么对方就有权去看自己的孩子,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探视权。如果一方去探视自己的子女,另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其对子女的探视。但是有的时候拥有子女的那一方并不配合,那么探视权强制执行程序是如何执行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法律规定探望权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法院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施罚款、拘留等措施。《民法典》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该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也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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