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消费者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后,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免丧失诉权。
一、农产品质量纠纷维权有哪些难点?
1、对购货渠道及产品销售者的忽视。正规的购货渠道和符合相关资质的产品销售者是高质量产品的有效保障,但身在在农村的农民由于维权意识不强,知识匮乏,对于日常生活和生产所需要的用品,部分农村群众常常注重产品价钱而忽视其是否出自正规的购货渠道,往往出于方便和贪便宜的心理,从无证商贩手中购买一些“三无”产品或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这就留下了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因购买的产品遭受损失后,很难找到销售方。
2、缺乏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消费者本人应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维护者。然而,由于受教育程度、消费信息和经济水平等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农村消费者的消费维权意识薄弱,很多农民对所购商品的优劣、真假分辨不清,也不知道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种子法》、《产品质量法》等与其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亦缺乏消费证据意识,没有向经营者索要发票等消费凭证,增加维权难度。
3、对涉诉产品质量鉴定程序的抗拒。对于有明确的质量保障期限或者依据社会常识即能够判断出是否存在问题的产品,农村群众进行维权比较容易。但是,也有部分产品,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非仅凭外观就能够判断,此时,需要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但是实践中发现,部分农村群众对此缺乏认识,固执的认为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只看外表就能够做出判断,从而拒绝做相关鉴定,给法院的审判造成了难度,也给其维权设置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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