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病历这类医疗文书在被确认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前,首要的步骤便是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场进行质证环节。借助于这一环节,我们可以准确地确认到病历的真实性。
然而,质证所应遵循的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我们应对病历的形式以及格式进行细致入微的审查。这些审查应依照卫生部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包括了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式、上级医师的审批流程以及医师签名等等。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第六条规定,在病历书写过程中若出现错别字,应使用双线划掉错误部分,而非采取刮擦、粘贴或者涂抹等手段掩盖或消除原有的字迹。
其次,我们还需对病历中所包含的各项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病历内容是否保持一致,以及其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及演变的自然规律。
最后,我们需要将病历与其他各类证据材料进行比对核实。尽管病历作为关键性的证据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它并非是唯一的证据来源。在诉讼过程中,可能还会有其他类型的证据存在。因此,在法庭质证以及法官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中,我们务必重视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以排除存在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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