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合同仲裁需要遵守哪些程序
1.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
2.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3.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4.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二、合同纠纷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三、合同仲裁的收费标准为多少
1.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争议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收取5‰,最低不少于二十元;
(2)争议金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收取五百元加收超过十万元部分的4‰;
(3)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收取二千一百元加收超过五十万元部分的3‰,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争议金额一般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其请求数额与实际数额如有出入,以实际数额为准。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
2.鉴证费按下列标准收取,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
(1)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
(2)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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