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情况下,购房者具有寻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妥善解决方案的权利。当房屋质量问题已深深地对日常生活及使用体验产生恶劣影响时,购买方有资格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依法终止现有合同,并向开发商索取相应的经济赔偿。
然而,如果这些质量问题尚未达到足以严重破坏日常居住与使用状况的程度,那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执行修缮责任;
如若拒绝履行或未能在合理期限之内完成修复事宜,购买方即可自行做出决定,或者委托他人执行此项修复工程。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引发的其他经济损失,均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全权负责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子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寓居运用,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交付运用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当修正职责;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许托付他人修正。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由出卖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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