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兄、姐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没有扶养能力,就不能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里的负担能力要做广义的
理解,而不仅仅是指兄、姐在保证自身的生活之外还有负担能力。因为兄、姐可能还需要对其他人尽扶养义务,比如说他们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出现
这种情形,兄、姐应首先对自己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尽扶养义务,然后在还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再对弟妹尽扶养义务。因为夫妻之间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
扶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的,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是第二顺序的,具有补位的性质;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这一条件表明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顺序的抚养人,兄、姐是第二顺序或者说是补位性质的扶养人;
3、弟妹未成年。这一条件表明兄、姐对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弟妹不承担抚养义务,这一点
与父母不一样,父母对两类成年子女仍应承担抚养义务,一是询在校接受高中
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二是对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一、实际抚养关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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