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需要对残疾的兄弟姐妹进行扶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什么是扶养
特定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前者称为扶养义务人,后者称为扶养权利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它没有身份、辈分的区别,是赡养、扶养、抚养的统称·即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和平辈亲属间的扶养。我国《民法典》、《刑法》使用扶养一词即采用广义的解释。从国外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采用广义说。狭义的扶养专指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等平辈亲属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东欧一些国家的立法采用狭义说。
扶养关系
第一,扶养关系的主体,是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扶养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扶养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享受扶养权利的人,被称为扶养权利人;另一种是承担扶养义务的人,被称为扶养义务人。
第二,扶养关系的内容,指扶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扶养权利人享有的受扶养的权利及扶养请求权;扶养义务人承担的扶养义务。也就是说,扶养关系的内容包括扶养权利和扶养义务两个方面,前者是扶养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后者是扶养义务人承担的义务。
第三,扶养关系的客体,是扶养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扶养权利人接受扶养和行使扶养请求权的行为,以及扶养义务人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扶养义务由义务人自觉履行。只有在扶养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权利人才行使扶养请求权,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要有扶养义务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满足以下条件,兄姐对弟妹有扶养义务:
(1)弟妹是未成年人;
(2)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
(3)兄姐有负担能力。
2、满足以下条件,弟妹需要扶养兄姐: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成年的;
(2)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姐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如果说残疾的兄弟姐妹有生活能力的,不需进行抚养。
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需进行扶养:
1、父母去世或者失去抚养能力;残疾的弟、妹是未成年人;兄、姐有扶养能力的,需要进行扶养;
2、父母去世或者失去抚养能力;残疾的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由残疾的兄、姐扶养长大的,有扶养能力的弟、妹需要进行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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