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标的额,就是增加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一、诉讼请求归纳的三个原则
其一,从新原则。
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前后矛盾,按照从新的原则归纳诉、辩内容。如第一次开庭陈诉请求与第二次陈诉请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开庭陈诉请求为准;起诉书和开庭陈述不一致,按照开庭陈述为准。
其二,庭审结束后意见不归纳。
其三,归纳从新亦从真。
二、区分
诉讼标的自然也相应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所谓最基本的单位,意思是指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对方所主张的法律上利益所不能再细分的具体事项,如果再细分就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诉讼请求。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提出若干法律上的利益,这些利益按照某种根据可以加以划分,在不能再划分时的基本单位就是诉讼标的。
法院总是根据每一个具体诉讼标的来作出判决的,不大可能笼统地对原告所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作出判决。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奥地利、意大利等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使用诉讼标的概念,而多数情况下是使用诉讼请求的说法。
三、因素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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