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通常应当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为主要组织机构。第三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根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成员为三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此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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