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各种重要期限如下:
1.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要求本国或者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12个月内;
2.外国人就同一外观设计在中国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期限至申请日前6个月内;
3.外国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时,提供该外国专利受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期限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4、发明创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首次展出,或在规定的学术会议上首次发表,或未经申请人同意由他人泄露,不丧失新颖性的期限至申请日前6个月内;
5.提交上述展览会、学术会议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6.发明涉及新的微生物、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且使用物的微生是公众不能得到的,保藏该微生物的日期申请日前,最迟至申请日;
7.提交上述微生物的保藏证明以及存活证明的期限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8.专利申请费缴纳期限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9.发明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提出实审请求时,及对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时;
10.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修改申请的期限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
11.发明专利早期公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
12、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或优先权日起)3年内13.发明专利申请缴纳维持费的期限自申请日起满2年,从第3年起,每年缴纳;
14.提出分案申请的期限原案授权通知发出前;
15.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接到专利局通知后15天内;
16.依据细则第六条,请求恢复权利的期限自接到通知后2个月内;
17.申请人请求复审期限自收到驳回决定后3个月内;
18.申请人对复审不服,向法院起诉期限自收到复审决定3个月内;
19.办理专利登记手续的期限自接到通知2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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