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期限延长适用于2008年7月1日以后KIPO下发通知的申请,并适用于就首次驳回意见提交答复以及最后一次提交驳回答复意见的情形。然而除官方行为外,请求对申请进行修改或提交文件不在此适用范围之内。
截至目前,韩国在延长指定期限方面缺乏具体标准。《韩国专利法》规定,由审查员根据相关方的利益,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延长期限请求。美国、日本和欧洲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将提交答复意见的期限限制在包括基本指定期限在内的最多6个月以内。
自2008年7月1日起,韩国将延长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指定期限。根据该制度,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对于申请人的指定答复期限在原有的2个月基础上可再延长4个月。
若申请人请求延长的期限在4个月以内,则延长请求会自动被批准;若请求延长的期限超过4个月,则申请人须在请求书中提交合理的理由,由审查员对请求理由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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