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一般耕地的补偿费是三年内平均总产值的8-10倍,像果园、经济林地补偿费用会更高。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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