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而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那么仍然存在着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然而这需要对诸多复杂的因素进行全面慎重地分析和考量。
例如来说,如果犯罪行为的情节轻微,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予以免除刑罚,那么人民检察院便有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例如,犯罪嫌疑人属于初次犯罪且为偶然性质,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同时能够真诚悔过并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及赔偿损失等情况,都有可能成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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