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运输过程中,如遇物品损坏事件,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给予理赔。但是,若该损坏系由于交通事故所致,且肇事方需承担对于非机动车辆损毁的赔偿责任时,已购买相关保险的责任人则可在规定限额之内,请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若超过此范围的额外费用,仍需由责任人负担。
此外,依据相关法规,被保险机动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引发的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均应由保险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五条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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