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不同意离婚,一方坚持要离婚的可以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条件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夫妻双方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或者是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导致感情破裂的,可以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和起诉离婚程序是什么
诉讼离婚和起诉离婚程序:
1、起诉阶段: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否则退回原告文件和材料,告知不受理的理由;
2、答辩阶段:人民法院决定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书面答辩;被告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3、审判阶段:本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件,区分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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