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交完人死亡可分为两种情况:
1、被保险人在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在退休前死亡的,社会保障没有相应的赔偿。一次性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金额中的个人支付部分和利息退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死前的医疗费用可规定报销。带户籍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社保卡到参保社保局申请退还社保;
2、被保险人在几个月内死亡,退休后死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金额中个人支付部分和利息余额一次性退还给继承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可以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退保只退还个人账户的支付部分。
部队养老保险交的标准
现役军人依法享受的军人保险待遇有8项,即:军人伤亡保险、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军人交通意外保险、远离军队医疗机构部队商业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
1、军人伤亡保险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2、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军人伤亡附加保险,是由军队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团体商业保险。军人伤亡附加保险待遇享受对象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
3、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起,军人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军人退役离开部队时,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5、退役军人失业保险退役士兵到用人单位就业后,单位或本人要将军队财务部门开具的《军人复议年限视同视野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及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退役士兵到地方就业后如果再次失业,其服役年限将与个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挂钩。
6、军人交通意外保险从2013年1月1日起,军队统一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现役军人购买交通意外保险,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财务部门纳入年度军费预算安排。现役军人因公出差、按照军队休假探亲规定探亲,乘坐飞机、汽车、火车、轮船等民用交通工具,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者残疾的,给予一次性军人交通意外保险金。。
7、距离本建制内卫生队(含)以上军队医疗机构超出100公里,或者后送途中时间超过3小时的部队的现役军人、优惠医疗家属和在军内就医的职工,可以享受商业医疗保险待遇。
8、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包括三个部分: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基本生活补贴按照部队驻地艰苦边远程度不同划分,艰苦边远程度越高标准越高。养老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费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全部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按照本人领取基本生活补贴的1%标准按月缴费,国家按照同等数额予以补助,全部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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