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的根本要求。国家剥夺或限制相对人财产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合理地进行。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宪法依据原则。财产权居于公民基本人权的核心地位,近现代法治国家普遍从宪法层面关注行政补偿并加快原则性规定。2004年修正后的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政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三十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权。”这就奠定了国家对财产权既保护又制约的宪政基础,使行政补偿有了宪法上的依据。
第二,利益平衡原则。征收权的核心在于无需经财产权人同意而强取其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以牺牲私人权益的正当性来彰显公共利益需要的正当性,行政补偿制度必须服从人权保障原则。合法权益受平等保护,既要制约私有财产权以达到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目的,又要抑制政府滥用征收权侵害私有财产权,尤其是在行政补偿问题上,须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符合行政补偿的基本精神。
第三,事先补偿原则。从本质上讲,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行政征收,目的是为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私人利益。因此,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财产征收以前必须先进行损害补偿,至少须与相对人就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及补偿金的支付时限等问题达成协议,稳定相对人的生产和生活,增强相对人对财产权的安全感。
第四,依法补偿原则。行政补偿作为行政法上的一种制度,其合法性、正当性来源于宪法中的征收补偿条款及专门的征收补偿法或单行法规。应当服从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主体、对象、条件、目的、范围、标准、方式、程序行使征收权,依法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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