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应考虑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如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价值、机械设备、材料等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机构时点以及评估机构的选择时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此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间为征收机关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如果现实中存在不按照以上时间节点进行房屋价值评估的情况,您应当及时提出反对。
而评估机构的选择时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时点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依法保障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且评估机构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则无论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还是在之后的补偿程序中选定评估机构,都不影响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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