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审批程序,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保障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铁道部与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推进湖南铁路建设的会议纪要》(铁计函[2008]965号),结合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资金是指通过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方式建立的专门用于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地面附着物补偿、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征地拆迁管理和其他相关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征地拆迁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项目贷款;
(二)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自有资本及自营收入;
(三)政府债券用于合资合作铁路建设的资金;
(四)资金占用单位、部门使用该投资资金存放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经批准用于合资合作铁路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任务:做好资金的预算、筹措、控制、调度、监督和检查工作,依法依规依程序使用、管理资金,严格控制资金成本,严禁资金浪费,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征地拆迁资金经认可作为资本金入股,确保湖南境内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原则: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单位和个人合法利益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的原则;节约筹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征地拆迁补偿按照省政府明确的标准执行。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依照补偿标准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补偿费用明细计划。
第七条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征用地事务中心依据征地拆迁工作进度,提出征地拆迁补偿年度和季度用款计划,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时组织、筹措资金;资金拨付时,由省国土资源厅征用地事务中心填列申请单,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送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开设、并由财政部门监管的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专户。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把好资金的使用审批关,要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切实管好、用好征地拆迁专项资金。
第十条
完善补偿款项发放程序。依据征地协议和拆迁合同,按单位、村、村民分别造册发放,村民个人凭身份证领取补偿资金,原则上委托银行代发;做到协议或合同、领款票据和发放表三统一,并妥善保存,便于查询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补偿标准,杜绝多补、少补、欠补、漏补、无合同协议补偿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统一归口、不重复安排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各级财政部门分年度审批,使用单位在年度审批额度内据实列支的办法。工作经费列管理费支出,按征拆用款总额的4%核定,其中省不高于1%,征地拆迁所在市、县(市、区)不高于3%。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所在市、县(市、区)可按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用款总额的5%预留调剂经费。各地调剂经费的使用必须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工作全部完成并办理结算后,结余资金除工作经费按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处置外,其它按原渠道返回省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严格按《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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