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为:有约定履行地的情形下,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情形下,争议标的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居间合同具有哪些特征居间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一、居间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1)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2)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居间活动主体的特殊性。
(4)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
二、居间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合同的履行地是确定经济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要素之一,只有正确地确定了合同的履行地,才能正确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通常居间人完成该居间行为的实施地一般不是固定在某一确定的地点,往往会在不同时间、在不同地点为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信息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不能以某一地点作为居间行为的实施地。司法实践中,以居间人所在地为居间行为的实施地为妥。居间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居间人住所地、居间合同标的指向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居间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管辖权应综合居间合同义务履行的特征和协议内容审查认定。
人们都非常关心居间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一定要要通过相应的渠道事先了解这些合同的一些具体的相关特征,和知道如何确定居间合同的履行地,然后再根据自己的相关需求签订居间合同。以便于在合同签订以后可以很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长治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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