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居间合同履行地如下:
1、一般情况下,以居间合同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予以确认;
2、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
3、当事人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实践中的居间合同履行地
居间合同履行地应综合居间合同义务履行的特征和协议内容审查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如当事人对管辖没有约定,发生纠纷后亦未对此达成协议,则应从法定管辖。居间合同纠纷没有特殊的管辖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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