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物是否为合法财产房屋、汽车、日用品等是否合法,是否可以抵押。也就是说,抵押物是合法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只要抵押合同有效,抵押就容易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财产属于法律限制的财产的,如文物、珍稀动植物、黄金等。,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时,应当先将抵押物移交国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购买,然后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清偿债务。第二,确定抵押物是否是可以设定为抵押的财产;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其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性设施;
4。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其他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不具有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无效。因此,抵押人提供抵押物时,接管人应当认真核对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公证,以便准确认定抵押物的权属关系,及时消除抵押物无效的隐患。抵押物的价值大于其担保的债权价值的,收款人应当将清偿后的余款返还抵押人,称为超额返还;抵押物的价值小于其担保的债权价值的,收款人应当返还,受款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未清偿的债务,或者在清偿前或者清偿后为不足部分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在实践中,一些债务人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以根本不存在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提供抵押。收款人去实现抵押时,被告知这些“抵押”与所谓的抵押人无关。有的债务人甚至提供虚假汇票、虚假存单和赃物作为“抵押品”,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受款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财产损失,保证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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