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针对暴雨天气对汽车造成损害而引发的保险拒绝理赔的情况,存在着以下两种特定类型:
首先是二次启动所致的发动机损毁问题。对于此类由人为操控不当导致发动机进水所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通常采取拒绝赔偿的策略,并且在法律层面上,法院亦可能判定保险公司免予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其次是明知积水严重却依然冒险涉水行驶的行为。当驾驶员明知或怀疑前方水域深度较深时,仍然试图驾车强行通过,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发动机遭受损坏,保险公司同样不会给予任何赔偿。法官在判断是否应当对发动机损失进行赔偿时,往往会基于驾驶员放任该损害结果发生这一客观事实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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