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纠纷及解决方法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纠纷及解决方法:认真签署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发现建筑质量缺陷及时通知保修义务人到场确认、督促整改;注意保留书面保修记录;严格依约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二、工程质量缺陷期和工程保修期的异同
工程质量缺陷期和工程保修期的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质量缺陷期和工程保修期的相同点:
1.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相同,两者都是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2.修复费用都由造成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分类规定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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