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台湾居民在广东省申办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8:16:49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办理材料

1.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3.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5.在选择的类型□中打√。6.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到窗口递交书式申请材料(工商窗口)→颁发证照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审批(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决定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笔架路3号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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