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原则之宣言(4)
时间:2023-06-05 22:25:16 4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殖民地领土或其他非自治领土,依宪章规定,享有与其管理国之领土分别及不同之地位;在该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人民依照宪章尤其是宪章宗旨与原则行使自治权之前,此种宪章规定之分别及不同地位应继续存在。

以上各项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

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

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

(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f)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联合国宪章所负之义务。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公认之国际法原则与规则所负之义务。

每一国均有责任一秉诚意履行其在依公认国际法原则与规则系属有效之国际协定下所负之义务。

遇依国际协定产生之义务与联合国宪章所规定联合国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宪章规定之义务应居优先。

总结部分

二、兹宣布:

以上各原则在解释与实施上互相关联,每一原则应参酌其他各原则解释,

本宣言不得解释为对宪章之规定,或宪章所规定会员国之权利与责任,或宪章所规定各民族之权利,并计及本宣言内对此等权利之阐释,有任何妨碍,

三、并宣布:

本宣言所载之各项宪章原则构成国际法之基本原则,因之吁请所有国家在其国际行为上遵循此等原则,并以严格遵守此等原则为发展其彼此关系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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