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与分析:
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发包人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此可见,张小姐应该赔偿公司为她支付的培训费用。张女士在公司工作的头两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事实劳动关系因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消灭。劳动合同的签订仅对合同期限内的行为进行限制。因此,在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没有义务支付公司为其支付的两项培训费,但有义务支付接下来的两项培训费,当然,根据张小姐在公司的服务期限,支付的费用应逐步计算
法院最终裁定张小姐赔偿公司2000多元培训费,并撤销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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