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因在加油站内吸烟、接电话并不听劝阻,辰溪籍男青年武某被辰溪县公安行政拘留二日。
当天,辰溪县公安局先锋派出所联合县消防大队,在县城城东加油站内开展例行巡查时发现,一青年男子在该加油站内手执电话说个不停,另一只手竟还叼着一支香烟。民警立即上前劝阻,该青年不但继续抽烟,还振振有词辩称:抽根烟、打个电话还犯法了不成,并不配合民警。
见此情形,民警果断制止了武某的危险行为,并将其传唤至先锋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在民警的教育下,青年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在加油站内抽烟、打电话是十分危险的行为,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我知道加油站内禁止吸烟、打电话,但我不知道会被行政拘留。在加油站内吸烟、打电话的青年姓武,今年17岁,是辰溪本地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辰溪县公安局对武某给予了行政拘留二日的处罚。但鉴于武某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且属初犯,根据相关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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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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