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一位消费者在燃放烟花时,烟花的中下端意外爆筒,造成其手部、脸部多处受伤,经鉴定为7级伤残。消费者将烟花的生产厂家、销售商诉至法院索赔。日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生产厂家承担七成责任,赔偿消费者11万余元,销售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今年2月14日零时许,阳某某在沙坪坝区龙泉路人行天桥上,燃放标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江和家永某花炮厂(以下简称永某花炮厂)生产的和某8发罗马烛光烟花时,烟花的中下端意外爆筒,造成其双手及面部严重受伤,在医院治疗22天,花掉医疗费31022.97元,后由永某花炮厂支付。经司法鉴定,阳某某属7级伤残,其右手拇指实施再造手术约需5万元。
4月6日,阳某某将永某花炮厂及烟花销售商——重庆市金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2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7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金某公司认为其作为产品的销售商,提供了该产品的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某花炮厂认为,原告未按照操作规程燃放烟花导致受伤,属于自身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8月5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永某花炮厂未提供由产品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该型号烟花的检验报告,烟花本应冲向空中绽放,而本案中的烟花发生了中下端意外爆筒,伤及原告,说明被告生产的该型号烟花存在产品缺陷,永某花炮厂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阳某某在人口密集的天桥上燃放烟花,明知烟花点燃后存在一定的危险,点燃烟花后没有远离易燃易爆区域,而是用手去扶烟花的中下端,导致身体受伤,原告对此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法院一审判令由被告永某花炮厂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阳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阳某某在这起事故中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2195.07元,由永某花炮厂赔偿其中70%,即113536.5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31022.97元,永某花炮厂还需给付阳某某82513.58元,另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销售商金某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今后的续医费,原告阳某某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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