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黄某燃放烟花时不幸被炸伤眼睛,遂将生产厂家诉至法院索赔。日前,经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烟花生产厂家广丰县洋江花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江花炮公司)向黄某支付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79288元,以弥补因生产存在质量缺陷的烟花使黄某受伤害的过失。
2010年2月22日晚,黄某在燃放烟花时被炸伤右眼,次日,医院为其做了右眼球摘除手术。后经有关部门鉴定,黄某右眼球破裂及右眼眶骨折,分别构成五级伤残和九级伤残。因为怀疑烟花存在质量隐患,黄某向横峰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厂家给予赔偿。
横峰县消协受理投诉后,请求上饶市消费者协会协助调解。2010年4月19日-4月21日,上饶市消协联合横峰县消协、广丰县消协,邀请相关部门、厂家代表到烟花燃放地点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委托国家轻工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对3个烟花残骸进行检测。
国家轻工业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认为,所送检的财到福到、五谷丰登烟花残骸无炸筒安全缺陷,但存在断火质量缺陷,不符合GB19593-2004《烟花爆竹组合烟花》标准要求。同时,燃放者未按正常燃放程序燃放和未按燃放说明要求操作,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据此,该中心认定,厂家与消费者均有责任。
2010年7月29日,在上饶市消协主持下,横峰县消协与广丰县消协派人共同组成调解组,对该纠纷进行调解,但当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在上饶市消协支持下,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11月14日,横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洋江花炮公司承担黄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358577.79元中的70%的责任,即251004.45元;黄某承担30%的责任。洋江花炮公司不服,向上饶市中院提起上诉。3月31日,在上饶市中院的调解下,双方同意各承担50%的责任,洋江花炮公司当庭支付消费者黄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79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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