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未进行土地确权便遭征收的处理措施有以下几点,首先,面对尚未确权即遭遇征收的状况时,您可以尝试与人民政府展开积极的沟通和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
若宅基地尚未进行确权操作,则可先行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确权请求,通常情况下,此类请求应向所在乡镇政府或者县级区域的自然资源管理局提出,并提供适当的证明文件作为辅助依据。
其次,依法依规来说,尽管该出让的尚未确权的土地可能面临赔偿,但被占用部分的补偿标准应有所定论。
具体而言,土地补偿费用将会归属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
至于地面附属物和青苗所包含的补偿费用,则会归属于这些权益的拥有者。
二、关于农村土地因确权工作完成而被征收的补偿策略包括:
一是根据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资和利益损失情况,对此类损失给予合理的赔偿;二是针对失去土地导致的生活困境,亦同样予以充分的赔偿;三是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生长的农作物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赔偿;四是对于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类地上建筑以及构筑物,也需要进行合理且公正的确切赔偿。
三、在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完成确权过程并被宣布国家征用之后,其补偿款的分配格局大致如下:
第一,如涉及到征收农民承包地的事宜,一般情况下,村集体会预留部分资金,用作让失地农民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费之用。
另外,土地补偿费用则将主要应用于被征地农民的消费需求;
第二,当涉及到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时,土地补偿费用应当广大际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集体参与分配。
四、土地确权的重要意义体现为:
第一,土地确权能够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和确认特定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附属物的内容和所属关系。
每一宗地的土地权属都必须经历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直至签发土地证书等一系列严谨的土地登记流程,方能获得最终的确认证和确定。
第二,通过土地确权工作,我们将能够清晰梳理出国家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各层面之间的资产权益边界线,并建立一个全面和完善的农村资产权益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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