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包括房本上的名字?
时间:2023-07-16 00:50:12 3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本上一个人的名字,由夫妻其中一方出资的应为个人财产,如为婚后共同还贷的或婚后共同购买的,则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买房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明确表明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

定向安置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定向安置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换取的规定,新取得的安置房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但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应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按共同共有处理。

二、司法解释

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拆迁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进行上市交易。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它任何房产证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么性质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二次交易,没有取得房产证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需要明确的是,定向安置房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原因是由于安置房的房产属性决定的。安置房是对拆迁或者其它原因导致的对房产产权的赔偿,所以在财产属性上应当是之前房产的延续,所以不应当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来认定,具体的认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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