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提交由申请人和/或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和/或盖章的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仲裁协议、案情、争议要点,以及申请人的请求、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时,应当附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明文件,并预付仲裁费。仲裁委员会审查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认为手续完备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仲裁程序自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2.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如有反请求,还应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说明具体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文件。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或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的,仲裁程序不受影响。3、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配套材料,仲裁庭和/或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中文或其他语义翻译。4.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处理有关仲裁事项,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受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书。五、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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