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原则上由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来承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但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对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
3、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
相关知识:
公司法对其有如下特别规定:
(一)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依法律规定需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国有独资公司的按其特别规定。
通过对公司法第64条的解析,大家现在应该知道,一人公司承担债务的主体是谁了吧。原则上当然是有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出资人以自己的出资额鞥单有限责任。但要是出资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自己财产的时候,那么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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