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亲属财物属于盗窃罪,但是一般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让他人脱离对自身财物的控制。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就构成盗窃罪,盗窃罪并不区分这个“他人”是否是亲属。
一、侵占罪盗窃罪该如何区分
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分:
1、侵占罪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盗窃罪是以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
2、侵占罪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盗窃罪只能是秘密的手段。
3、侵占罪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盗窃罪只能是行为人在犯罪前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
二、盗窃罪的主观犯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人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府当定罪处罚。
3、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三、盗窃罪与抢夺罪的界分
盗窃罪与抢夺罪都属于法定的自然犯,类型化犯罪的共同点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物。
(一)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盗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而秘密窃取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被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具体含义包括以下三点:第一,秘密窃取具有主观性,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他人不知情的手段,包括公然盗窃在内;第二,秘密是针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持有人而言;第三,秘密必须贯穿于行为人整个行为之始终。
(二)我国理论界通说认为,成立抢夺罪要求行为人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具体是指采用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觉的方式,公开夺取其持有或管理下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公然性”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实施夺取行为,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这种“公然性”不是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具有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但实施暴力的对象是财物而不是针对财物的合法持有人。
综上所述,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秘密取得财物。在行为人使用轻微暴力取得被害人财物,而被害人对财物转移占有不知情,属于盗窃罪;在行为人转移占有被害人财物时,明知被害人知情,即便行为人采取的平和手段,也应当成立抢夺罪。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借用质押手机查询号码只是事先设计的骗局,其真实目的是趁被害人文某打电话不注意时,趁机携带苹果手机逃离现场。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是一种窃取行为,被害人在借用手机后,手机虽然被被告人持有,但法律上的占有关系并没有转移,被害人在打电话,不知情,当被害人发现时追赶不及,符合盗窃罪“秘密性”特征,对王某应以盗窃罪定罪。
全文1.7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