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的三金一般属于彩礼,离婚时,对于三金的处理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夫妻在离婚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结婚三金是男方买还是女方买
结婚三金一般是男方买,三金可以视为是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如果男女双方在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三金。如果夫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是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自己生活困难,那么在离婚后,男方可以向女方索要自己支付给女方的三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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