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执行是缓刑制度发挥功效的保证,而未成年犯生理、心理正处于不稳定时期,如何完善未成年犯的缓刑执行制度,有效地预防重新犯罪,值得探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1.法律应对监护人的管理教育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如规定监护人应经常监督、检查未成年犯的学习和生活,为其学习、生活尽力创造良好的环境;经常检查其遵纪守法情况,对违纪违法行为应提出批评并纠正其错误,定期向监管机关汇报未成年犯表现等。为解决对未成年缓刑犯监管不力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缓刑保证金制度,将监护人的道义责任与经济责任结合起来,以有利于增强监护人的责任心。
2.建立回访制度,组织未成年犯参加有意义的活动。缓刑考察机关除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未成年缓刑犯的家庭、单位、学校进行回访、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外,还应因地制宜地组织未成年缓刑犯参加一些有意义的活动,使他们受到深刻的教育。
3.细化对未成年犯缓刑考察的内容。
(1)明确规定未成年缓刑犯应遵守的义务。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可规定未成年缓刑犯负有如下义务:一是服从监管机关、监护人的各种管理、教育、帮助;二是定期向监管机关汇报自己学习、生活及遵纪守法的情况;三是严格遵守请销假、迁居制度;四是不得夜出不归,等等。
(2)规定未成年缓刑犯定期参加无偿公益劳动的义务。由于未成年犯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多是由其监护人予以赔偿,因此,应通过责令其参加一定的无偿劳动,让他们切身体验到对受害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所要承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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