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罚金刑执行之设想
时间:2023-06-11 15:50:36 2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种类之一。由于法律在罚金刑执行的具体细节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在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能力履行罚金义务的案件,由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罚金的裁定,而当被执行人又有能力履行罚金义务时,人民法院却由于种种因素很少再恢复执行了。究其原因,除了法律缺少明确规定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罚金刑执行权申请主体不明确,这就使得一旦罚金刑被裁定执行中止后,当被执行人重新具备履行罚金义务能力时,人民法院无法再启动罚金刑执行程序。这就造成了部分罚金刑形同虚设,使国家利益得不到保护,对预防和惩治犯罪起不到积极的作用。究竟由哪个机关来代表国家行使申请恢复罚金刑的执行权是很值得探讨的,笔者提出以下三种设想:

一、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实践中,对于判决生效未履行罚金义务的案件,由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庭执行,但对于重新恢复执行罚金的案件,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其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由某个业务庭兼职,担起行使移送恢复罚金刑执行的任务,一旦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后,被执行人重新具备履行罚金义务的能力时,法院内部相关职能机构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来督促执行庭恢复执行程序。

二、在审判监督程序上的作用及抗诉制度,设想由人民检察院担负起行使代表国家申请恢复执行的任务,一旦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后,被执行人重新具备履行罚金义务能力时,检察机关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来督促法院恢复罚金刑的执行程序。

三、国家财政部门。国家财政部门是代表国家接受罚金的机关,是迟早要介入罚金刑执行程序的,设想让财政部门提前介入,使其作为罚金刑恢复执行申请主体来申请或催促法院恢复罚金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罚金义务的能力后,由财政部门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来申请或催促人民法院恢复罚金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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