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因此,在刑事案件之侦查阶段,证据调取行为的主体特定化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
2、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所实施的证据调取行为是证据收集的方法之一,侦查调取是侦查机关所特有的职权,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均无权实施。侦查机关在实施证据调取行为时一般是通过向有关单位与个人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若《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者拒绝交出相关证据资料,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主要是强制扣押获取证据。
3、在概念上,收集证据和调取证据有所不同。收集证据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依照法定程序调查、发现、取得和保全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过程。而调取证据常常是指在发现证据后,侦查机关通过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取得该证据的侦查行为。
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调查的证据主要有:
(1)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涉及身份关系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6)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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