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的修改版本已发布,保持原意不变。该罪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犯罪嫌疑人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在于非法获取利益。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需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并实施诈骗行为。
以下是招摇撞骗罪立案标准的修改版本,保持原意不变:
1.该罪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在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在于非法获取利益;
3.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需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并实施诈骗行为。
招 摇 撞 骗 罪 立 案 标 准 是 什 么 ?
招摇撞骗罪,又称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诱骗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表现为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运用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行为人取得财物或者他人为谋取利益而处分财物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体罪名,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等,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具有欺骗手段,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
2. 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运用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
3. 被害人应当具有相应的处分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依法具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能力。
4. 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已经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诈骗数额较大等。
5. 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如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
总之,招摇撞骗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诱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我国《刑法》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解释,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招摇撞骗罪是一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其立案标准包括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运用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被害人具有相应的处分能力、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以及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等。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行为人表现为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运用其他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行为人取得财物或者他人为谋取利益而处分财物的行为。总之,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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