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房屋出售合同时,务必明确标注公共区域的面积。
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若采用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每套住房的套内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且需明确说明当建筑面积保持不变但套内建筑面积出现误差,或者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出现误差时的具体处理方法。
此外,第二十三条也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有义务向其充分展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于预售的商品房,更是必须明确告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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