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医疗文件必须经过双方质证以确定真实性。质证要求包括病历形式和格式以及病历内容的真实性。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部发布的规范,如完整性、错误修正、上级医生审批、医生签名等。在质证过程中,需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一致并符合疾病发展规律。当病历不是唯一证据时,诉讼中可能还有其他证据。因此,法官需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确认以消除矛盾和不一致。
在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病历等医疗文件必须经过双方在法庭上当场质证,并通过质证确定病历的真实性。质证的具体要求如下。首先要质证病历的形式和格式。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生的审批方法、医生的签名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六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字迹。其次,病历内容要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最后,确认病历和其他证据。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很重要。当它不是唯一的证据时,诉讼中可能还有其他证据。因此,在法院质证和法官审查认定时,必须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确认,消除矛盾和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患者当事人经常否认病历的真实性,法官应该如何把握和认定?这里涉及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没有形式上的缺陷,经过质证也没有发现影响病历真实性的因素,但患者仍然否定病历的真实性。此时,否定病历真实性的一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否则法院应确认病历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件或者与物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视频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通过法律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四)一方申请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笔录。病历属于其中提到的书证。病历原件可以在诉讼中使用,也可以在后者与原件核对后使用。
病历质证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病历质证是医疗事故争议的诊疗质量评价的主要方法之一,也是医疗事故诉讼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医疗代理人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诊疗质量评价方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病历质证的具体要求包括:
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记录与患者有关的医疗信息,并按照病历管理规定,及时完成病历的质证工作。
2. 病历质证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病历质证的专家或者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病历质证专家参与,病历质证过程应当有完整的记录,并能够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医疗活动的情况。
3. 病历质证意见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病历质证的专家或者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病历质证专家审核,审核意见应当客观、准确、明确,并能够说明理由。
4. 病历质证意见应当作为医疗事故争议的诊疗质量评价的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
综上所述,病历质证是医疗事故争议诊疗质量评价的重要方法之一,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来说,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记录与患者有关的医疗信息,并按照病历管理规定,及时完成病历的质证工作。同时,病历质证意见也应当作为医疗事故争议的诊疗质量评价的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
在法庭上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医疗文件(如病历)必须经过双方质证,并通过质证确定其真实性。质证的具体要求包括:质证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质证病历内容,以及确认病历和其他证据。在实际工作中,患者当事人经常否认病历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把握和认定举证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没有形式上的缺陷,经过质证也没有发现影响病历真实性的因素,但患者仍然否定病历的真实性,则否定病历真实性的一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否则,法院应确认病历的真实性。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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