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权,涉及到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它享有优先于其他权利进行受偿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为确保债务得以顺利履行,债权人可与债务人为达成共识,使债务人或第三方将财产的占有权保持不变,从而将该项财产作为担保,提供给债权人;
若在债务到期之后,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亦或是出现了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特定情况,那么债权人则有权力依法对上述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形式,在法律层面上具有高于债权的地位,因此可以理解为抵押权相较于传统意义的债权而言,拥有更优越的法律地位。
以上论述中的债权,均指常见的、平凡的债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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